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

讓『地下社會』議題更有價值

原文章連結(苦勞網;責任主編:樓乃潔) 

這幾天在臉書上看到很多人在轉貼關於「地下社會」停業的消息。近日關注的焦點是龍部長的公開回應(相關報導相關剪報)。龍部長的回應其實可以簡單的分成兩個部分來看,一個是她以正面,並發自個人經驗、價值觀的角度,肯定獨立音樂文化的重要性,並進而肯定推動「音樂展演空間」的相關立法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但另一方面,她也表達了公部門的一貫立場,就是關於各種立法與研擬相關規定,還是要各部會的參與,也同時要考慮到「其他」部會的立場。這裡這個「其他」部會的立場是我自己的解讀,因為在新聞中有提到龍部長表示,「面對獨立音樂至上與公共安全的拔河,文化部實在不能不謹慎」(相關剪報)。而公共安全,是文化部的職權範圍所能及嗎?

從這裡回到一開始為什麼地下社會要停業。根據新聞報導(相關剪報),北市府聯合稽查小組發函要求地下社會針對飲酒業務跟消防安全兩項問題限期(一個月內)改善。而地下社會因無力支付申請酒牌的費用,加上受限於原本空間大小的限制而無法輕易變更裝潢與內部結構,終於決定在苦撐十五年之後停業。北市府的確是由商業處及建管處「依法行政」發函要求改善,但同時北市府文化局也有提供輔導與協助(相關剪報)。

對於將地下社會視為文化創意產業,建管處曾表示樂見其成,但前提是內政部要同意(相關剪報)。不過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所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其中並沒有關於「展演空間」的相關規定,而一般Live house如果要符合演藝廳或電影院的建築法規,也無異於緣木求魚。因而Live house的存在,從出發點就是個「不合法」的存在。就算地下社會每年都通過消防安檢,但是執照跟執行業務的歧異,讓包括飲酒、餐飲、展演的複合式經營變成Live house的原罪,只要有人檢舉,地方政府就得要依法執行。講到這裡,其實可以發現這次地下社會停業另一個值得觀察的角度。撇開立法不談,其實不管是業者或政府,在執行上,兩造都是被動的。在整個環節裡,真正採取主動行動的反倒是鄰近鄰里的民眾,如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部落格)。

 在這裡我並沒有想要評斷里民自救會的價值觀。我想要提出的是,不管任何人多不同意里民自救會的立場,自救會的行為都是於法有據。只要自救會依照「住三」(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中第三種住宅區)的規定,主動記錄檢舉店家,店家一點辦法也沒有,只有配合改善,繳交罰款這樣的選擇。因此,其實也有很多人提過了,要解決Live house或「音樂展演空間」的生存問題,唯一也最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儘快將音樂展演空間業的配套法案與規範訂定好。如果說要整理一個簡單的脈絡的話,法規與預算分配由中央訂定,但是執行細節與資源分配由地方政府掌握,任何民間的團體或群體,只要照著遊戲規則走,都可以按照遊戲規則取得福利或資源。所以當務之急應該是讓Live house這樣的營業形式於法有據,而相關的法規應該要能同時兼顧公共安全,商業發展與藝文活動所需要的彈性與空間。

回到文章一開始提到的向龍應台的訴求,可以理解訴求的人由珍惜與重視多元文化價值這樣的觀點出發,當然很理所當然的以「文化部」為訴求對象,但是如果真的希望事情能以有效率的方式推動,是不是應該除了針對文化部做理念方面的施壓外,更應該對內政部訴求技術上的施壓?期望文化部主動統籌各部會,期望其他部會主動針對相關領域做出合理的研究與看法,進而形成草案,通過立法程序,不覺得看起來就窒礙難行並且曠日廢時嗎?從支持推動「音樂展演空間」的角度來看,由有動機的人,包括業者、消費者與關心這議題的人,更主動提出可行的修法、立法方向或參考,而不只是提出「價值觀」上的批判與質問。如此除了有助於推動立法之外,也讓其他民眾更了解訴求問題的本質與跟自己的關係,激起更有意義的討論,與擴大「多元文化」被整體社會所理解、接受的空間。

最後關於文化部對於「音樂展演空間」的另一個新聞,是文化部補助台北市文化局170萬,進行「Live House」的體檢檢查(相關剪報)。有人對於這項補助會如何執行有了解嗎?真的會補助到「獨立音樂」演出的場地嗎?補助的形式又是如何?會不會最後補助到不需要補助也能生存得很好的場地?有資源能夠進入這個圈子絕對是好事,但是資源會如何的被分配還是需要大家主動的關心與監督吧。